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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1-02 04:38:05点击量:

在华出版的外国人作品受保护的门槛究竟是什么呢,影视改编之时能够随意去修改原著吗,这些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其直接关联到创作者的权益以及文化产业的运作 。

外国人作品保护起点

依据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便自动受到中国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乃是获得保护的关键前提。这意味着,要是一部作品先在国外出版,随后再引进到中国,那么就不能适用此条规定以获得自首次出版之日起的追溯保护。这项规定意在鼓励并吸引外国作品优先选择在中国市场进行首发,进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

作品改编的必要改动

在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把其作品摄制成电影这般类似作品之际,于法律层面就被视作其已然同意对作品开展必要改动。这种改动属于影视化创作过程里的客观需求,像是把小说情节予以浓缩,对叙事顺序加以调整,或者对对话进行改编使之以适应镜头语言。然而,这种改动权限并非毫无限制,法律清晰禁止任何那般歪曲、篡改原作品核心精神或者主要内容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在二次创作与原作精神之间达成平衡。

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界定

在《著作权法》当中,对于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的界定,是具体且明确的,它所指向的是,法人或者组织特意为公民完成创作任务所提供的资金、用于该项创作所必须的设备或者相关资料,比如说给程序员于开发软件时公司所提供的特定型号计算机、只供特定的此软件开发用途使用的专用软件许可证,或者研究院给专职用于撰写报告的科研人员所提供的专项调研经费以及只属于研究院内部使用的数据库,另外,还要注意这些资源必须是专门被用在该创作活动方面的,而日常的办公环境或者各个地方普遍都有的通用设备大致上平常一般是不会被涵盖在其中的。

合作作者权利继承

要是合作作者其中一人驾鹤西去,其拥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要是既没有人来继承,也没有人接受遗赠,那么这部分权利可不是进入公共领域,而是由其它还在世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合作作品因为部分作者在继承方面出现缺位,从而陷入权利分割的艰难处境,保障了作品后续利用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合作项目的长期存续以及开发是有利的。

作者人身权死后保护

作者死去之后,关于署名权、作品中具体的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著作权里的部分并不会消逝不见。针对如此情况,这些精神方面的权利,是由其继承人或者接受遗赠之人负责予以保护的。这所表达的意思就是,继承人是拥有相应权利的,能够去制止其他人在运用那部作品时,擅自把作者署名给删除掉,随意地去对作品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进行那种对作者的声誉有损害的歪曲性使用。而且这种保护是具有永久性的,不存在期限方面的限制,从而保证了作者的人格利益能够得以长久维护。

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行使

对于作者生前未曾发表且未明确表明不发表的作品,在其死亡之后的五十年以内,其发表权能够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进行行使。这处理了许多遗作得以面世的问题。举例来说,有一位作家所遗留下来的未公开的手稿,其继承人能够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是不是以及何时将其公开。这一规定使尊重作者潜在意愿与社会文化积累的需求达成了平衡,让具有价值的遗作不至于永远被埋没。

于数字时代当中,你觉得上述那一条著作权规定遭遇着最大的实践方面的挑战,极其需要进一步地予以明确又或者是进行调整?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所拥有的看法,还要请你给本文点赞予以支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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